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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012900000110 成文日期: 2023-10-30
发文机关: 发布日期: 2023-10-30
发文字号: 有效日期:

塔城市公租住房申请、审核、退出细则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1-29 浏览次数: 【字体:

 

塔城市公租住房申请、审核、退出细则

 


为切实解决市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自治区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结合市住房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保障范围

塔城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住房困难的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选调干部、引进人才、便民警务站工作人员、环卫工人、公交司机、有组织转移劳动力、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伤残军人、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等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新就业无房职工、选调干部、引进人才、便民警务站工作人员、环卫工人、公交司机、有组织转移劳动力、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等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由各用人单位负责申报;现役军人家庭由人武部负责上报;退役军人、伤残军人由退伍军人事务管理局上报。

市人民政府、行政事业单位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特殊专业人才的认定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和在本市工作的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由民政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见义勇为人员、计划生育失独家庭;(由民政部门审核)

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伤残退伍军人(不受收入限制)。

塔城市常驻户籍中等偏下收入(含中等偏下收入、低收入、低保)家庭;

新市民(含外来务工人员、进城务工人员)。

选调干部(由组织部门认定)

二、保障对象

(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含低保、低收入),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人具备完全民事责任能力(精神残疾、重度残疾不得单独申请,必须有长期共同居住人作为主申请人进行申请);

2、塔城市放到城镇常住户籍家庭、办理居住证的新市民、办理居住证的外来务工人员(此项满足其中任一条件即可);

3、家庭收入情况符合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含低保、低收入);

4、在本市城区内无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现房)、车辆价值不超过5万元、投资开办企业注册资本低于5万元。

外来务工人员包括:本市户籍进城务工人员。

南疆四地州、北五县及其他富余劳动力转移我市务工人员资格由市人社局进行审核,住建局筹集房源,实施快速保障。人员后期管理、动态管理、违规清退等工作由人社局组织实施。

(二)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具备完全民事责任能力;

2、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办理了居住证;

3、在本市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乡镇新就业职工在工作所在乡镇进行申请,由乡镇干部周转房进行保障,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不予受理(二工镇辖区内就业除外)。

在本市新招录的公务员、事业编,且工作时间不满5年的可进行申请,超过5年的不属于新就业职工(公务员、支教不计入统计年限)。

财聘人员、公益岗人员、引进人才、便民警务站人员、环卫工人、公交司机可以新就业职工类型申请,且不受工作时间限制。

(三)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烈士家属、伤残退伍军人,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具备完全民事责任能力(精神残疾不得单独申请,必须有长期共同居住人作为主申请人进行申请);

2、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办理了居住证;

3、在本市城区域内无自有产权房屋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投资开办企业情况。

已在市政府及下属各单位(塔城市辖区内)就业人员以新就业职工进行申请(服役期间工作时间不计入统计年限)。乡镇就业由乡镇干部周转房实施保障。

(四)申请人在本市内其直系亲属有住房资助能力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子女在本市有2套以上(含2套)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0平方米以上。

三、保障形式

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采取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的方式实施保障。

1、实物配租:新建竣工及腾退空置房源(以保障性投资公司提供数据为准)

2、租赁补贴:以货币形式进行保障

四、保障条件

(一)保障家庭的确定

符合塔城市住房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由公安部门界定其为常住或暂住人口。

(二)家庭支付能力的确定

1、低保家庭:由民政部门界定资格。

2、中低收入家庭:除低保家庭外,由统计部门界定,经济收入低于或等于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的家庭,由社保部门出具其享受社保待遇金额。

3、新就业无房职工、选调干部、引进人才、便民警务站工作人员、环卫工人、公交司机、有组织转移劳动力、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等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由用人单位出具应发和实发工资额。

(四)房产信息的确定

由房产交易所和不动产局出具的房产信息(无法或人均面积达不到13平方米)。

(五)工商营业执照的确定

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工商营业执照信息(注册资本小于等于5万元以下)。

(六)车辆信息的确定

由公安机关车管部门出具车辆信息(车辆价值不得超过5万元以上)。

(七)公积金信息确定

个人或家庭成员账户合计不得超过10万元。

(八)特殊情形的确定

1、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各类特殊困难家庭;省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现身军人家属、退役军人、计划生育失独家庭、见义勇为人员等优先纳入公租房保障,仅房产限定外,其他无要求。

2、引进人才、选调干部、新就业人员仅房产限定外,其他无要求。

五、申请审核程序、所需提交材料及截止时间

(一)申请审核程序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由社区(单位)、街道(上级主管部门)初审,保障性管理公司部门复审,市住房保障中心审核并公示认定。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受理:申请人持本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个人申请书、收入证明、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工商营业执照信息、婚姻状况等材料,向所在社区(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塔城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2、审核:社区对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与原件进行比对后签字(盖章)确认,由社区(单位)、街道(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包括入户调查),并在各社区(单位)、街道(上级主管部门)张榜公示,公示期限10天,经公示符合条件的由社区(单位)上报街道(上级主管部门),街道(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送住房保障管理公司复审。

3、复审:住房保障管理公司将家庭住房和收入的申请材料进行统一编号,分类装订,核对《塔城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认真审核住房状况,查询申请人婚姻状况、车辆、工商等相关信息。经复审,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报送市住房保障办。

4、终审:市住房保障办对材料进行终审,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名单在塔城市政务网站公示10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配租前对符合条件的家庭进行分配。

(二)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社保或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婚姻状况、住房、工商、车辆情况等有关证明。此外,低保户、新就业人员、选调干部、引进人才、外来务工人员需另提供的材料为:

1、低保户:塔城市低保证明材料。

2、新就业人员:招录文件。

3、引进人才:由人社部门出具的引进人才合同及文件

4、选调干部:由政府印发的选调文件

5、外来务工人员:由塔城市社保出具的2年以上社保证明和劳动合同或由街道上报。

六、职责分工

各部门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变更、退房、年审等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社区:负责受理公共租赁住房人员的申请及初审工作、受理租住人员换房申请及初审工作、开展人员动态管理及日常入户调查(对转租转借、长期空置、人员动态等情况进行调查),对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上报保障性投资公司、对不符合租住标准居民实施清退;

街道(单位):负责组织各社区(本单位或下属单位)受理公共租赁住房人员的申请及复审工作、对社区换房申请人员资格进行复审并提出调换意见、组织社区开展人员动态管理、组织社区对不符合租住标准居民实施清退

住建局:负责制定城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计划;做好城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房源筹集工作;负责协调组织各职能部门对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和换房人员资格进行联审;向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提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维修及租金收缴工作。

民政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收入状况、婚姻登记情况进行审核认定;

公安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居住情况、购置车辆情况进行审核认定;配合社区搞好入户走访和调查,配合相关部门对不符合租赁标准人员实施清退。

税务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纳税情况进行审核认定;

人力资源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享受社会保障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对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就业情况进行审核认定、负责已入住公租房的新就业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日常入户调查及组织用人单位对不符合标准承租人进行清退;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投资开办企业情况进行审核认定;

自然资源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直系亲属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审核认定;

财政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财政供养情况进行审核认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缴纳使用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审核认定。

七、配租及租金确定

(一)配租办法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在配租房源时实施由街道或单位进行分配。

对残疾等特殊困难申请人(具体情形以摇号须知规定为准),在房源允许的情况下可优先配租一楼住房,登记时必须由本人自愿申请参加一楼住房的分配。

对见义勇为、优抚对象、重残人员住房困难家庭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在配租房源少于当年需保障家庭户数时,给予优先配租保障。

(二)租金标准

1、低保家庭、三无人员、无保户:1元/平方米·月

2、中等偏下收入家庭:4元/平方米·月

(三)租赁合同签订

塔城地区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管理服务中心与分配人员签订《塔城市公共租赁住房入住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1、房屋的位置、面积、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2、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3、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的支付方式;

4、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5、租赁期限;

6、房屋维修责任;

7、停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情形;

8、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9、其它约定。

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对配租的住房不享有收益权、处分权,使用权不得转让。租赁合同期限为1年。

(四)加强嵌入式居住

为加强民族团结,增进各民族间互联互通,按照少数民族比例不少于50%-60%的嵌入式进行分配,对落实嵌入式好的街道和单位,在下次房源分配时予以优先分配,同时可适当增加分配房源比例。

八、视为自动放弃的情形

1、申请人取得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后,逾期不登记的(1个月内);

2、申请人登记后,不参服从分配的房;

3、申请人分配房源后,未签字确认的;

4、配租后,逾期未起租定约的;

九、公共租赁住房退出机制

(一)公共租赁住房的租住户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且主动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对照政策退还其缴纳的租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二)公共租赁住房的租住户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对拒不退出的,其缴纳的相关费用一律不予以退还,于此同时追究其相关责任。

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的,必须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已去世,无共同申请人的,由直管公房管理处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有共同申请人的,对共同申请人的保障资格重新审核确认。

对上述处理方式不能落实的,由保障性管理公司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公共租赁住房退出程序

1、原住户必须保证结清一切费用,并保证公租房内设施完整使用正常,并将室内卫生清理干净后可向社区提出申请退房。

2、社区接到个人退房申请后,与保障性管理公司对接,前往验房,对验房合格者签订退房验收单,并收回钥匙;对验房不合格者,要求继续整改,直至合格为至。

十一、法律责任

(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禁止有下列行为:

1、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承租公租房的;

2、改变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恶意拖欠公租房租金等费用长达6个月以上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

7、合同期满未申请续租或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8、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的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租房配租条件的;

9、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保障性管理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5年内不得申请各类住房保障:

(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其退出已入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并退还已享受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逾期未退出的,由直管公房管理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记入诚信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各类住房保障。

(三)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根据住建部11号令《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建局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无正当理由欠租或暖气、物业等相关费用的达一年以上,由承租人所在的单位或街道协助追催,如在规定15个工作日内无法追催上的,由分配给承租人所在的单位或街道承担相应的费用。

(六)存在拖欠相关费用在未清零前,将停止该单位或街道的分配及调整相关手续办理工作。

十二、附则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市住房保障办负责解释。

 

下载链接:塔城市公租住房申请、审核、退出细则.doc

相关解读:塔城市公租房政策解读-塔城市政府门户网 (xjtcsh.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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