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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知识库二

来源:塔城市城市管理局 作者:塔城市城市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3-25 16:55:43 浏览次数: 字体: 打印

11、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国家对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后,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并下达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下达的总量控制目标,控制或者削减本行政区域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12、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以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为依据。

13、生活垃圾及建筑垃圾进行分类?

答: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 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14、如何处置建筑垃圾?

答: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15、建筑垃圾概念?

答: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与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16、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哪些职权?

答:根据《无照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二)向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进入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查阅、复制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17、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是否有权向查处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

答:根据《无证无照经营处罚办法》第九条查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安排人员受理举报,依法予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查处部门应当告知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

18、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有哪些?

答: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

19、乱倒垃圾、粪便、污水,任意焚烧树叶或者垃圾等废弃物的怎么处罚?

答: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四)乱倒垃圾、粪便、污水,任意焚烧树叶或者垃圾等废弃物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20、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物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经劝阻拒不改正的怎么处罚?

答: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物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经劝阻拒不改正的,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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