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市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
塔城市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关于塔城市科级事业单位调整的批复》(塔党编委〔2019〕54号)和《中共塔城市委办公室、塔城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塔城市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塔市党办字〔2019〕44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塔城市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为隶属于塔城市医”疗保障局管理的副科级事业单位。
第三条 塔城市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主要职责:
(一)负责指导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登记、待遇支付、协议签订、资金结算等经办服务工作。
(二)负责指导、推行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标准化业务经办流程和“一单式”结算实施工作。
(三)负责指导全市医疗机构跨省(内)就医直接结算工作。
(四)负责医保政策的具体贯彻落实和实施,制定本级业务经办流程及配合局机关做好提出软件需求的调研和测评。
(五)承担本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各项经办业务;本级离休人员、一至六级革命伤残军人等特殊照顾人员医疗费的管理、使用工作。
(六)负责本级医疗保险各项基金及离休人员的财务算、预决算工作。
(七)负责本级定点协议管理定点医药机构准入、退出及医疗服务协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八)负责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维护、审核工作;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数据有效监控,对违规医疗费用给予拒付。
(九)负责组织实施本级医疗保险档案管理的各项工作。
(十)负责本级参保单位、本级定点协议管理定点医药机构的业务培训工作。
(十一)完成市医疗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塔城市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核定事业编制17名(管理岗位12名,专业技术岗位4名,工勤岗位1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1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经费形式为全额预算管理。
第五条 本规定由中共塔城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塔城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地址:塔城市六合广场(行政服务大厅B区)
办公时间:夏季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冬季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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