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2-09-03 20:23:31 浏览次数: 字体: 打印

 

单位名称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领导班子

张  涛 党组书记、副局长、四级调研员

刘  强 党组副书记、局长、四级调研员

郭媛媛 党组成员、副局长、三级主任科员

王卫军  党组成员、四级调研员

李志方  党组成员、二级主任科员

黄   斌  党组成员、三级主任科员

关   宝  党组成员、三级主任科员

 

主要职能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有关法律和规章。起草塔城市市场监管、药品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的相关政策、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市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拟定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以职权组织实施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实施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工作。整合建立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据授权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并依据委托开展调查,指导企业在塔城市内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实施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等职责范围内的行为。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依职责组织实施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实施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实施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建立并统一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检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制定塔城市食品安全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检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注册核查、备案和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十二)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相关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参与组织制定、发布中药材地方标准和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并监督实施。参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十三)负责职权内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注册管理。落实国家注册管理制度。

(十四)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管理。依职责监督、实施经营和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备案及监督管理。

(十五)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塔城市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及处置。组织开展药物滥用监测。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

(十六)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执行国家计量制度,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依法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七)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依法承担地方标准的立项、编号、制定和发布等工作。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工作。

(十八)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塔城市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九)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塔城市认证认可工作。建立并组织实施塔城市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

(二十)负责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

(二十一)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拟定实施知识产权激励奖励制度、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和交易运营政策措施。指导落实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申请的审查、确权相关前置服务工作。指导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审查评议工作。指导和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统筹指导知识产权公务服务体系建设,推动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

(二十二)负责保护知识产权。拟定实施严格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制度措施。研究提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推动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负责组织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指导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

(二十三)负责承担食品经营行政许可及监管。

(二十四)负责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十五)细化落实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的制度措施、规则指南;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市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六)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七)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内、自治区、地区提高全市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区建设。优化知识产权激励机制,放宽知识产权服务业准入,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信息便捷开放,加强产业专利导航,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执行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领域简政放权有关政策措施。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3.全面落实监管责任。按照“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完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许可、检查、检验、监测、处罚等体系,提升监管队伍专业化水平。

4.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完善药品、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强化全过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信用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完善审批服务便利化措施,推进审批备案事项清单化、电子化,简化优化行政许可、备案的相关程序、流程,提高效率,营造激励创新、保护合法权益环境。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6.完善市场监管和执法体制。改革和理顺市场监管体制,整合监管职能,加强监管协同,形成市场监管合力。深化市场监管执法体制改革,统筹配置执法职能和资源,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整合精简执法队伍,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加快推进市场监管执法稽查机制建设,加大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大案要案查处力度。推动市场监管执法力量下沉。

(二十八)与市有关部门职责分工

1.与市公安局有关职责分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与市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2)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和联合处置机制。

4.与市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商工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商工局发放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进口许可前,应当征得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意。

5.与塔城海关的有关职责分工。依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授权履行相关的监督管理。

行政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登记证

机构设置

办公室,财务室,法规室,执法稽查大队(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室),登记注册监管室(市新兴组织党建工作室),质量计量和标准化监督管理室,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室,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室,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室,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室,消费者权益保护室(价格监督检查室),和平监督管理所,新城监督管理所,合作区监督管理所,农牧区监督管理所。

单位地址

塔城市建设街幸福巷2号

联系电话

0901-6233986

监督电话

0901-6233008

邮政编码

834700

Email地址

2118633619@qq.com

行政处罚

实施法定职权范围内的行政处罚

 

办公时间:夏季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冬季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节假日除外)。

以上信息更新于2023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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