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统计局

来源:塔城市统计局 作者:塔城市统计局 发布时间:2023-12-25 19:18:53 浏览次数: 字体: 打印


塔城市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第一条  根据地委办公室、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塔城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塔地党办字[2019]4号)和中共塔城市委办公室、塔城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塔城市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塔市党办字[2019]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塔城市统计局是塔城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塔城市统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地委、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统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统计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协调开展拥挤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装修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行业基本统计数据。

(三)组织实施能源、投资、消费、价格、收入、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基本统计数据。

(四)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完成国家统一拟定的重大国情、国力普查任务及抽样调查任务,审查市属各部门及各乡(镇)场的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全市基本统计数据。

(五)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测,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统计核定、管理、公布各部门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定期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建立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

(六)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完成国家统一拟定的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方案,组织实施全国人口、经济、农业、投入产出、人口及劳动力抽样调查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情国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七)向社会发布全市社会经济基本统计数据,提供统计咨询服务,实施对统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和开展统计教育工作,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开展城镇住户调查工作。

(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做好统计执法、普法工作,组织全市及驻市单位统计业务技能培训。

(九)负责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建设。

(十)负责管理全市统计档案。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塔城市统计局行政编制7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3名。

机关工勤事业编制1名。

第六条  塔城市统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塔城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塔城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地址:新疆塔城市塔尔巴哈台路党政综合大楼C区4楼。

办公时间:夏季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冬季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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