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12-08-21 17:47:36 浏览次数: 字体: 打印

 

单位名称

塔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领导班子

张建成                党组书记、副局长        

李  志                党组副书记、局长      

冯晓海                副局长

吴  磊                党组成员、市政运营主任   

叶尔森别克            党组成员、主任科员

肖彦龙                党组成员、副局长

刘登攀                党组成员、环卫服务中心主任

薛逢霞                党组成员、园林处党支部书记  

董周详                主任科员

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全市住房保障、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市政设施、勘察设计业、市政公用事业、建筑节能事业发展战略、改革方案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指导实施。

(二)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定住房保障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和自治区、地区、市有关住房保障资金安排工作并监督实施。承担城市住房解困、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及管理工作;组织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塔城市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

(四)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监督执行;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负责监督执行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登记、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屋销售、房产统计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等规章制度;负责城市物业管理工作,指导拟定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五)监督管理全市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负责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的监督指导,指导新型墙体材料改革工作并监督检查。

(六)指导城市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供水、排水、供气、供热和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的监督指导;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负责管理和指导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负责管理和指导城市建设档案工作。

(七)承担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计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村庄和小城镇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负责全市安居富民工程建设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塔城市重点(示范)镇的建设。

(八)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和监督;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塔城市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措施并指导实施;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九)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负责建筑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监督指导;组织实施建筑节能等科技示范项目;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发展,推进城镇减排;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污水处理、城镇节水等城镇减排工作。

(十)组织编制城乡建设抗震减灾、市政设施安全管理规划监督实施;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重大危险安全隐患定期排查,动态监控、限期整改机制,组织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性能鉴定及抗震加固工作;承担城乡抗震防灾工作综合管理,指导震后重建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市政设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十一)拟订住建系统人才发展规划,指导住建系统人才队伍建设负责住建系统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的初审、评定、报批和职业资格管理的有关工作。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二)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人民防空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塔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办法和措施;承担塔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日常工作及监督管理。

(十三)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行政许可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2、城市排入许可证核发3、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4、权限内关闭、闲置、拆除存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核准5、权限内商品房预售许可6、权限内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7、权限内临时占用、挖掘城市绿地核准8、权限内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审批9、权限内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10、权限内燃气设施改动审批11、权限内绿色图章审批程序12、权限内城市树木修剪、移植、砍伐的审批13、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审批14、新增用户连接使用特许经营的城市供水、供热、污水处理等公用设施、设备的审批15、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停止供水的审批16、改装、拆除、迁移城市供水设施的审批17、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许可18、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19、权限内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审查权限内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审查

行政征收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

机构设置

(一)住房保障办、(二)建筑业管理室、(三)市政科、(四)房产科

单位地址

塔城市杜别克街2

联系电话

0901-6223069 (办公室)

监督电话

0901-6238905 (  ) 

邮政编码

834700

行政处罚

1、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2、对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以及未取得资质证书、骗取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3、对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不构成犯罪的的处罚。

4、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处罚

5、对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6、对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7、对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8、对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处罚。

9、对企业未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10、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11、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12、对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罚。

13、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处罚。

14、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15、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处罚。

16、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处罚。

17、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罚。

18、对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19、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20、对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骗取资质证书的处罚。

21、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22、对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23、对物业服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处罚。

24、对物业服务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25、对物业服务企业不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处罚。

26、对招标人有相关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的处罚。

27、对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处罚。

28、对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件等行为的处罚。

办公时间:夏季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冬季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节假日除外)。

数据更新于2023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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